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新闻出版署文件新出报3号公布日期: 1996.01.04施行日期: 1996.01.04题注: (1996年1月4日新闻出版署 ...
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新闻出版署文件新出报[1996]3号 公布日期: 1996.01.04 施行日期: 1996.01.04 题 注 : (1996年1月4日新闻出版署文件新出报[1996]3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报社: 为规范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行为,保证报纸出版和广告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现对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广告专版系“报纸登记证”登记版数以外临时增出的区域发行的广告专版; 二、该专版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发行,不得扩大或缩小发行范围; 三、报社增出地方广告专版须在出版前一月内由报社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署申报,经批准并在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后方可出版发行;报社一次最多只能申请增出三个月的地方广告专版;增版印数不足一万者不得出此类广告专版。 四、该专版印数须与报纸当地发行量一致,并随当日报纸附送; 五、增版序号须在原报版序后顺序标明,并在报头下方显著位置标明“今日×开×版”字样;在增版版头显著位置注明“本版只限××地区发行,印数××万份”字样; 六、本规定限在发行数为100万以上的中央报纸试行。 七、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