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03施行日期: 1999.04.01题注: (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文件署法第149号批准并由 ...
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03 施行日期: 1999.04.01 题 注 : (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文件署法第[1999]149号批准并由厦门海关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8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163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海关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交易市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交易市场实行监管;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有关场所,海关有权进行检查、查验等。 第四条设立在交易市场内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进或携带进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及旅游商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 第六条台湾船舶及企业人员需向海关申报运进或携带进交易市场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并交验海关需要的单证。 第七条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带出(限每天一次)台湾商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人民币1000元的,一律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进口的,台湾居民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按照对外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九条对进出大嶝交易市场专用码头的台湾船舶,海关依照对台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第十条交易市场与专用码头之间涉及台湾船舶运入或运出的货物必须由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运输,并且接受海关的监管。 第十一条经海关核准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必须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中途不得装卸,直接运送至交易市场或专用码头。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