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改革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28 施行日期: 1984.06.28 题 注 : (1984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4]49号发布) 全文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的经济效益如何,对整个国民经济关系极大。长期以来,建筑业缺乏独立经营的必要条件,加上我省建筑业本身的素质比较差,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都比较落后,因而普遍存在着工期长、消耗高、浪费大、技术进步慢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筑业必须围绕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盈利等问题加快进行改革。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经营方式,实行招标、投标。凡是重要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一般工程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和施工单位。省内、省外的国营和集体施工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后,都可以参加投标,以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积极推行各种投资包干制。目前要全面推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和住宅平方米造价包干,并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工程概算包干、工程造价一次包死,超支国家不补,节约归承建单位。 三、改进分配方式,大力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工资含量和奖励比例,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当年工资节余,由企业自行支配并允许转入下年使用。 实行工期奖和全优奖,做到优质优价。奖金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业内部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打破“大锅饭”。各建筑公司、工程队、混合小分队和专业班组要层层承包,推行栋号包干、施工队“五费”(即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其他直接费)包干和浮动工资等办法,职工收入高不封顶,低不保基本工资。 四、实行新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企业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可以根据需要招用民工、临时工、合同工、不受地区和指标的限制,以逐步建立城乡结合、固定工和临时工结合的队伍,扩大合同工的比例。 五、改变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把施工期间的费用,由财政拨款改为承建单位向银行贷款。具体办法,由省计委、省建设厅和省建行研究制定。 六、改革材料供应方式。建筑材料仍由物资部门经营,由计划部门根据基建计划将建材指标切块划拨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基建项目排除后进行分配。重点工程所需的材料,由物资部门按设计和工程进度要未组织配套供应;一般工程由承建单位组织供应,其中短缺材料,允许承建单位自行采购,价格可高进高出,商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按实价结算。为了有节奏地组织施工,物资部门应核拨一定数量的周转材料交施工单位调剂使用。 七、在利税上给予必要照顾。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在省建总公司试行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即以一九八三年实际利润为基数(扣除不可比因素),每年递增百分之四缴纳所得税,一定三年不变。允许建筑业集中使用临时设施费节余和税后留利部门资金修建职工住宅,不另计基建计划指标。 八、大力扶持和发展集体建筑业。各地要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积极组建城镇和农村集体建筑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资质审批和营业执照登记等工作,为集体建筑企业的发展开“绿灯”。要允许和鼓励农村建筑队伍进城,在资质审定范围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任何部门均不得阻拦。 对集体建筑企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一)新组建的集体建筑企业,一年内免所得税,一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二)集体建筑企业在完成全员劳动生产率、竣工面积、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和利润指标后,可以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的企业基金,先提后税;(三)县属(含县)以上的 甲、乙、丙类集体建筑企业,可按工程预算的百分之一收取技术费,专款专用;(四)要控制管理费,除省内外集体建筑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管站缴纳建安产值千分之五的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集体建筑企业摊派费用。 九、积极开展联营。在自愿互利原则下,省内外国营建筑企业与集体建筑企业之间,都可以组织联营,所有制和核算体制不变。要积极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联合体,实行总包建制,对建设项目包概算、保质量、保工期。 十、组建农村房屋建筑材料成套供应公司建立起来。各县要逐步建立农村房屋构配件街道网点,向农民供应成套的建房构件。同时,要通过技术指导,帮助搞好小城镇、村寨的规划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