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9.20 施行日期: 1982.09.20 题 注 : (1982年9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2]132号发布) 全文 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是物价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正确运用价值规律,促进企业发展三类工业品生产,加速商品流通,丰富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20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品种范围 一、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三业工业品中的小商品,一般是对人民基本生活影响不大,生产工艺比较简单,花色品种多,变动快,产值小,市场供求变化大的工业品。 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搞活”的原则,分批实行。第一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确定为一百八十种(目录附后);以后继续实行协商定价的品种,分别由各地、州、市物价局和省工、商部门汇总,报省物价局批准实行。 第二章定价原则 三、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必须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理利益,认真贯彻执行薄利多销的原则,在市场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时,商品出现滞销积压或为它种产品代替,工商双方要及时协商调整价格,不能为各自的利润所限制。原有的产品则应限产或转产。 四、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在利润安排上,应当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对原材料来源比较充裕,产品销售市场好,利润安排应小一些;对原材料来源较紧,市场又需要的产品,利润安排要适中;对名牌、优质、传统、出口的产品,利润安排可适当高一些。 五、实行协商定价的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价格制定要严格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分等论价的政策。要合理安排质量差价和花色差价,各种商品之间应保持正常合理的比价。对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应当按质论价;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由于技术熟练程度不同,应当依质论价,分等论价;为了鼓励名牌、优质产品的生产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应当贯彻优质优价。 六、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必须正确处理商品价格中的“稳”和“活”的关系。要在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协商调整价格,力求价格的相对稳定。凡产地调整了价格的品种,销地原则上应相应调整。 第三章作价办法 七、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双方都要开诚布公,公开成本、费用,协商办事。工业生产成本和商业费用,应按正常生产的中等成本和合理经营的中等费用计价。 八、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产品的出厂价格,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定价原则,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产品质量,按照中等成本加合理利润和应纳的税金协商制定。 九、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般批发环节,按照协商制定的出厂价格加合理的进销差率制定批发价格。零售环节按照批发价格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现行批零差率,一般不作变动,个别不合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物价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或按进价加费用的办法制定协商定价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受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的约束)。具体执行办法,由市、县一级商品归口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办法,当前协商定价产品的各种差率、费用和销售价格水平,都应从低从严掌握。任何企业都不准按零售价格进货,加价销售。 十、实行协商定价的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允许多种流通渠道和经营形式,但应当尽量减少流通环节和费用。凡是由零售企业直接经营的商品,应由独立核算的零售企业和工业企业协商定价;凡是经过商业批发企业经营的商品,应由批发企业和工业企业协商定价。 第四章价格管理 十一、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是指国营与国营、国营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工商企业之间,在规定的品种范围内,对产品的出厂价格直接协商确定。作为市场商品销售的零售价格,仍属国家价格审批权限下放制定的牌价。凡是协商定价的品种,工商企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价格即行生效,并通知有关经营单位共同执行,同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如属几个商业企业同时经营同一工业企业的同种规格、质量的商品,以主营单位价格为主,不得同时执行几种协商价格。已定价格确实不合理的,可由几个商业企业联合与工业企业协商确定。 十三、同一市场,同一规格质量的商品,实行同一销售价格,兼营部门必须执行主管部门价格,工业自销的零售价格必须与商业执行同质同价。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主营部门尚未经营的商品,非主营部门经营时,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同时抄送主管部门立案存查。纯属工业自产自销的协商定价商品,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可以由工业企业自行确定,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三类工业品,如果工商企业在价格协商不一致时,可提请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主管部门协商仍不一致时,由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裁决,工商企业必须认真执行。 十五、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协商价格不符合政策规定时,应责成协商定价企业进行修订,必要时可以直接通知纠正和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 十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产地经批准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其中,某些品种如果发生调拨业务、省内各销地作价,由市、县一级商品归口主管部门参照现行地区差价作价办法或按进价加费用办法作价。 从省外购进的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凡省内已实行协商定价的品种,以省内协商定价品种为主按质论价;省内尚未实行协商定价的品种,无论省外是否实行协商定价,都一律按照现行地区差价作价办法执行。 十七、未列入省定第一批品种目录的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现已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可继续执行,各地、州、市物价管理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商品目录补报省物价局备案。 十八、工商企业都要加强物价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物价人员,建立协商定价的各项手续制度。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产品供产销情况,分析和预测市场变化,互通情报。 十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可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地、州、市物价局统一上报省物价局研究处理。 附: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品种目录。 附: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品种目录(第一批共180种) (一)百货类(52种) 发夹、鞋扣、纽扣、帐钩、镜子、衣夹、衣架、梳子、牙刷、毛刷、锅顶、镜屏、划粉、鞋油、鞋粉、鞋垫、发带、腰带、表带、钱包、钱夹、皂盒、领钩、裤钩、土剃刀、削笔刀、人革包、泡沫包、旅行剪、相架、毛巾架、顶针、毛线针、奶具、烟具、扇子、雪花膏、护肤霜、洗发膏、洗发粉、卫生球、卫生带、塑料瓶壳、塑料提桶、塑料杯、塑料盘、塑料碗、塑料盖、锥子、蚊香、缝纫机油、儿童玩具。 (二)文化类(31种) 浆糊、胶水、洗字水、腊笔、排笔、砚台、胶墨、相角、相簿、纸绳、印泥、广告色、广告粉、讲义夹、海棉缸、扑克、棋类、玻璃台板、裁纸刀、文具盒、墨水粉、粉笔、印油、图章及盒、乐器及乐器零件、调色油、文件袋、日记本、信封、稿纸。 (三)五金类(25种) 土钉、蚂蝗钉、铁三角、门拉手、锁扣、灰刀、砖刀、敏子、刨刃、盖铁、木工凿、木工锯条、钉起子、机油壶、烟囱刷、管子刷、锉刀刷、木工斧头、民用斧头、石工手锤、石工手钻、撬棍、鸭脚板、铁丁字、扣手。 (四)交电类(15) 小元木、小方板、彩色泡、玻璃灯罩、简式日光灯罩、自行车座垫、车把套、闸皮、脚蹬套、轴毛刷、槽板、镀锌铁拉板、镀锌铁串钉、白纱带、台灯罩。 (五)化工类(7) 白乳胶、皮胶、骨胶、明胶、泡打粉、红土粉、硫酸亚铁。 (六)针织类(26) 各种棉织带、化纤织带、松紧带、松紧布、棉、毛化纤围巾、针织手套、手帕、茶巾、汗巾、衬领、花边、枕套、帐沿、围嘴、乳罩、包头巾、排须、旗须、裹腿、各种化纤线、丝线、墨斗线、吊砖线、针织童帽、针织童鞋。 (七)杂品类(24) 铁锅铲、铁汤瓢、火钳、火钩、火铲、炉桥、铁皮撮箕、饭甑、木盆、洗衣板、洗衣刷、锅盖、面棒、拖把、竹筲箕、竹提篮、扫帚、竹刷把、簸箕、竹筛、藤椅、马掌、马钉、沙土陶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