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8.02 施行日期: 1982.08.02 题 注 : (1982年8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2]10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改善自然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丰富人民生活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管理好我省野生动物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护、养、猎并举’的狩猎业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野生动物资源,包括野生鸟、兽、两栖、爬行类动物及其卵、巢、穴、洞和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环保、科研、外贸、商业、教育、公安、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驻军,应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每年三月份,定为我省的“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三月的第一周,定为我省的“爱鸟周”。在“宣传月”和“爱鸟周”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广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措施 第五条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保护动物黔金丝猴等(见附录一),严禁猎捕。因特殊用途需要猎捕时,必须经林业部批准。 第六条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二类保护动物小熊猫等(见附录一),禁止猎捕。如因科研、展出等需要猎捕时,必须经省林业厅批准,报林业部备案。 第七条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保护动物大灵猫等(见附录一),县林业部门可根据资源情况确定禁止猎捕或控制猎取,未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禁止猎捕。 第八条属于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中迁徙于两国之间并季节性栖息于两国的候鸟凤头(此字左辟右鸟)(此字左厂下有虎右鸟)等(见附录二);属于对农、林、牧业有益的蛙类、蝙蝠、猫头鹰、啄木鸟等动物,均应积极采取招引措施,严加保护,禁止猎捕。 第九条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底为捕猎期,其余时间为禁猎期。禁猎期期间禁止一切狩猎活动。严禁使用地弓、地枪、毒药、炸药、军用武器、大铁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行猎,严禁用掏窝、挖洞、烧山驱兽、机动车追猎和夜间照明等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狩猎方法行猎。 第十条在第一、二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中规定保护候鸟的主要繁殖、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划为自然保护区或禁猎区。未经省林业厅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行猎。 第十一条在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军事禁区、旅游区、风景区、公园和水库周围,禁止狩猎。 第十二条为保护人畜的生命安全,出于自卫而击毙的保护动物的尸体,不得擅自作处理,不得破坏现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林业部门派人查验;动物尸体由林业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狩猎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会同商业、外贸、供销、医药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列入国家计划,统一安排下达。 第十四条狩猎者必须持有狩猎证。狩猎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刷,县(市)林业部门签发。每个狩猎证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五元,每年登记、验证和收费一次。持枪狩猎者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持气枪和火药枪狩猎者,必须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准用证明。无证者禁止狩猎。 狩猎者只能在猎区和猎期内行猎。 第十五条凡是国家规定保护的动物,未经批准猎捕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收购,外贸部门不得出口;经批准猎捕的某些保护动物及其毛皮、羽绒、药材、肉、骨骼、标本等产品,一律凭批准猎捕的证明交售给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禁止进入市场自由买卖。 第十六条运输国家规定保护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省林业厅核发的运输证明;出口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否则,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十七条为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每年从收购狩猎产品金额总数中,核收百分之三的资源管理费,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基金,由收购狩猎产品的主管部门年终一次结算交省林业厅、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奖励等,由银行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森林警察、护林员、各地林业检查站、工商管理人员、猎人协会会员以及持有狩猎检查证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人员,均有权对一切狩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对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荣誉或物质奖: (一)保护珍贵稀有动物和候鸟成绩显著者; (二)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方面,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者; (三)驯养繁殖国家规定保护的动物成绩显著者; (四)长期坚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五)检举揭发盗猎国家保护动物和违章行猎,成绩显著者。 各地林业部门可以从当年核收的保护管理费中提取百分之三用作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没收全部猎具(包括用于狩猎的运输工具和猎犬、猎鹰)和猎物之外,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猎国家第一类保护动物,情节严重者;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禁猎区盗猎,情节严重者; (三)行猎时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酿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者; (四)殴打、辱骂或拒绝接受管理人员劝阻,造成恶果者。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猎捕或运输国家第二、三类保护动物和国家规定保护的鸟类者,没收其猎具、猎物和狩猎证明,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而伤亡的人员,由当地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医治或抚恤。 第二十三条保护动物种类和狩猎期的变动,由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林业厅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七九年二月十四日贵州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贵州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录一:保护动物名单 第一类保护动物: 黔金丝猴(灰金丝猴、白肩仰鼻猴、牛尾猴) 黑叶猴(乌猿) 华南虎(老虎) 黑颈鹤(西藏鹤) 白鹳(老鹳) 第二类保护动物: 小熊猫(小猫熊、金狗) 猕猴(广西猴、恒河猴) 熊猴(阿萨姆猴) 短尾猴(断尾猴、红面猴、大青猴) 云豹(龟纹豹、荷叶豹) 豹(金钱豹、银钱豹) 原猫(金猫、红春豹、芝麻豹) 林麝(獐子、香獐) 毛冠鹿(黑麂、麂子) 水鹿(黑鹿、马鹿) 穿山甲(鳞鲤) 大鲵(娃娃鱼) 中华秋沙鸭 红腹角雉(角角鸡) 白冠长尾雉(长尾雉、长尾野鸡) 鸳鸯(官鸭、匹鸟) 第三类保护动物: 苏门羚(鬣羚、野牛、四不象) 大灵猫(九节狸、麝香狸) 小灵猫(七间狸、果子狸) 蟒蛇(蟒) 虎纹蛙(狗蛙) 金雕(雕) 白鹇(银鸡) 金鸡(锦鸡、红腹锦鸡) 铜鸡(白腹锦鸡) 附录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中分布我省的候鸟名单 凤头(此字左辟右鸟)(此字左厂里虎右鸟) 、绿鹭、中白鹭、夜鹭、大麻 、白琵鹭、黑脸琵鹭、赤麻鸭、翘鼻麻鸭、针尾鸭、绿翅鸭、罗纹鸭、绿头鸭、赤膀鸭、赤颈鸭、琵嘴鸭、红头潜鸭、凤头潜鸭、普通秋沙鸭、松雀鹰、灰脸(此字上狂下鸟)鹰、白尾鹞、燕隼、鹌鹑、灰鹤、普通秧鸡、红胸田鸡、董鸡、黑水鸡、凤头麦鸡、金(此字左行右鸟) 、鹤鹬、青脚鹬、白腰草鹬、林鹬、矶鹬、扇尾沙雉、丘鹬、细嘴滨鹬、乌脚滨鹬、三趾鹬、红嘴鸥、大杜鹃、中杜鹃、小杜鹃、长耳(此字左号右鸟)、短耳(此字左号右鸟)、普通夜鹰、白喉针尾雨燕、白腰雨燕、小白腰雨燕、三宝乌、灰沙燕、家燕、金腰燕、毛脚燕、山(此字左脊右鸟)(此字左令右鸟) 、黄(此字左脊右鸟)(此字左令右鸟) 、黄头(此字左脊右鸟)(此字左令右鸟) 、白(此字左脊右鸟)(此字左令右鸟)、田鹨、树鹨、 水鹨、灰山椒鸟、小太平鸟、虎纹伯劳、红尾伯劳、黑枕黄鹂、寒鸦、红尾歌鸲、红点颏、蓝歌鸲、红胁蓝尾鸲、北红尾鸲、黑喉石鹂、白眉地鸫、虎斑地鸫、乌灰鸫、白腹鸫、斑鸫、大苇莺、黄眉柳莺、极北柳莺、冕柳莺、白眉姬(此字左翁右鸟) 、白腹蓝姬(此字左翁右鸟)、乌(此左翁右鸟) 、北灰(此字左翁右鸟) 、紫寿带鸟、山麻雀、燕雀、黄雀、普通朱雀、黑尾蜡嘴雀、锡嘴雀、黄胸(此字左巫右鸟) 、黄喉(此字左巫右鸟)、灰头(此字左巫右鸟)、赤胸(此字左巫右鸟) 、小(此字左巫右鸟) 、白眉(此字左巫右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