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1.28 施行日期: 2003.01.28 题 注 : (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西安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五、《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四自一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