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9.06.08 施行日期: 1979.06.08 题 注 : (1979年6月8日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文件黔发[1979]46号发布) 全文 现将国务院国发[1979]55号文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对已实现盈利的国营农牧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1978年仍然亏损的场,一般限期在1979年扭转亏损或实现盈利,今年下达的亏损指标,不再变更,实行“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明年不再分配亏损指标。 二、农垦企业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贮备基金,其分配比例一般是:凡属留用利润的,可采取五、三、二的比例;凡属包干结余的,可采取六、二、二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