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5.21 施行日期: 1981.03.14 题 注 : (1981年5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1]65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探亲的范围和条件 (一)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在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在未转正之前,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到外地进修与配偶分居在一年以上的职工,职工,可以允许本人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父母双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对于虽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但经常利用倒班调休等办法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资助路费,不另给予探亲假期。对于利用出差等机会与配偶团聚累计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待遇。 第三条探亲的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期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探亲假期的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及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不能计发。 (二)实行市场计件工资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无计时工资标准的,则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数额计发。 第五条探亲的路费 (一)职工探亲往返的路费,按财政部门[19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的补充规定办理。 (二)职工探望配偶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四)职工探望父母,其父母分居两地,一次只能探望父亲或母亲一方。若在探亲假期内探望双方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按路程较远的一地安排路程和报销路费。 第六条探亲假期的安排 (一)各单位要有计划的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中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给假一次。但由于探望父母的已婚职工较多,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安排,不宜一年内安排过于集中,以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交通运输紧张。 (二)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女职工到配偶或父母居住地点去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可连同产假一并安排其探亲假。 (三)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员),应安排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中有学术活动或其他公事不能离开时,可由本单位另作适当安排。 (四)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究竟哪一方享受探亲待遇,由本人申请,双方单位协商确定安排。 (五)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准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其他 (一)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二)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要取得当地交通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证明,单位审查同意后,耽误的时间,可算作路程假期。 (三)本实施细则只适用职工在国内探亲。到国外或港澳探亲,要按外交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由于经济情况悬殊,不作统一规定,可由县以上主管部门根据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经济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征得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下达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贵州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和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规定、解答等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