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12.09 施行日期: 2003.01.10 题 注 : (2002年11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维护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均在此列。 第四条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导致诱发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堵门、堵路人员带回单位,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群众进行疏导、劝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使用的设施,由公安机关迅即强制拆除,没收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 第七条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 第八条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 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