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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条例

2023-8-13 10:28| 发布者: chaoji| 查看: 147|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条例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10.28施行日期: 1980.10.28题注: (1980年10月28日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文件黔发181号发布)全文第 ...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条例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10.28

施行日期: 1980.10.28

题     注 : (1980年10月28日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文件黔发[1980]181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目的

农作物品种审定是种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有计划地繁育和推广新品种,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促进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组织机构

(一)省设立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地、县设立农作物品种审查小组。

(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科委、农委、粮食厅、标准计量局、农科院、贵州农学院、省种子公司及地(州、市)农业局、农科所等单位的领导和科技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常委十四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水稻、玉米、麦类、油料、薯类、经济作物等六个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委员会根据全省自然区划和耕作制度,分别设立若干个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点。

各地、县品种审查小组,由相应单位的代表组成。审查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地(州、市)审查小组可根据需要,设立本地区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三)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定期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并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地、县农作物品种审查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种子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办理,所需经费由同级种子管理部门编制预算,在同级农业事业费内开支。

第三条任务

(一)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

1.拟定和修订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规章、制度、办法。

2.审定我省新育成和新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在生产上的经济价值,适应地区以及相应的栽培技术,提出示范、繁殖、推广的意见。

3.组织新育成和引进品种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工作,对其他有关种子工作提出意见。

4.对已推广的水稻、玉米、高梁、麦类、油料、薯类、烟草、糖料、麻类等农作物品种提出试验、研究、扩大或限制使用以及提纯复壮的意见。

5.对地、县农作物品种审查小组在业务上提出工作意见。

(二)地、县农作物品种审查小组的任务

1.对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的品种,组织宣传、示范和推广。

2.负责落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任务,定期检查试验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本地、县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工作。

3.负责对本地、县新育成的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根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建议,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制度,审议在本地、县示范、繁殖、推广和品种布局的计划。

5.对已经审定推广的品种,在示范过程中如发现在某些地、县不适宜推广时,应向本地区有关部门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或停止推广的建议。

第四条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一)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自然区域和作物布局,设立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直接指定农作物研究机构、农业院(校)、原(良)种场承担;生产试验由原(良)种场和种子生产基地承担。承试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地(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立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由省农科院和省种子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颁发执行。

第五条报审品种条件

(一)经过连续两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在历次试验中表现性状稳定、生产整齐的新品种。

(二)在产量上,常规品种应高于标准对照种百分之十以上;杂交种应高于当地推广杂交种百分之十以上或高于常规品种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产量超过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试验点,在不同类型地区应超过总试点的百分之六十;在同类型地区应超过总试点的百分之七十。

(三)产量相当,但在抗逆性、品质、早熟性等方面有一项乃至多项优点。早熟性,应在历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中,早于总试验点平均数的五天以上。

(四)种子数量。选育单位(个人)应保留该品种:稻、麦原原种十斤,原种五十斤;玉米自交系原原种十斤,原种五十斤,杂交种第一代种子二百斤;油菜原原种二斤,原种二十斤;薯类原原种五百斤,原种三千斤;其他作物种子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报审材料

报审品种必须在召开审定会议半个月前,报送下列材料:

(一)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及历年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材料。

(二)品种特征特性,抗病、虫害情况及品质分析鉴定资料。

(三)栽培技术资料。

(四)品种植株、果穗和籽粒(果实)的照片(24×18)平方厘米和标本。

(五)对具有优异性状新品种的审定,应填报优异性状的材料。

(六)经地、县农作物品种审查小组或种子管理部门(省级选育的品种经过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第七条审定程序

审定程序,实行由选育单位或个人申请,逐级审定(查)的办法。

(一)凡需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由地、县育种单位或个人分别向所在地、县品种审查小组提出申请,经地、县审查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省级选育单位报审品种,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经审定推广的品种,由主任委员签字,发给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品种交给省级种子公司和农技站在适宜地区示范推广。

(三)经审定为暂缓推广或不能推广的品种,如选育单位(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新试验或复审。

第八条品种命名和登记

新品种未经审定前,一律采取编号。经审定合格后,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命名。引进品种和提纯复壮品种采用原名,不得另行命名。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可以推广的品种,由省农业厅统一登记编号,予以发布,并报农业部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奖惩

经审定合格可以推广的品种,和对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列专款给予奖励。

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报奖,不得经营推广。报审材料必须真实,违者将分别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