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集中各种外币、外币票据及废旧外钞券的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9.11.12 施行日期: 1979.11.12 题 注 : (1979年11月12日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文件黔府[1979]113号发布) 全文 解放以来,我省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历次运动的临时机构,在开展工作中曾集中、查抄、没收到一些外币、外币票据和各个时代的废旧外钞券。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争取侨汇的意见》有关“积极做好国内私人存放在国外资产的调回工作”的精神,为防止社会上及有关单位所持有的各种外币、外币票据及废旧外钞券的散失,更多的为四个现代化筹集点滴外汇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属下列各种外币、外币票据及废旧外钞券(以下简称外币、票据),均应集中送交中国银行贵阳分行: (一)外币:不论是否仍具有流通价值的外国发行的各种货币,包括纸币、铸币、国库券、财政部券; (二)外币票据:外国发行的公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本票、期票、汇票、支票、旅行支票、存单、存折、人寿保险单、保险箱收据、提单、栈单等; (三)解放前各外商银行、企业在华发行的各种货币、票据。 二、对上述各种外币、票据,各持有单位应加紧整理。在整理时,应避免折叠、打卷,或用订书针、大头针订在外币、票据上,免致损伤票面,降低价值。整理后用洁净纸张包好,邮寄或送交中国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分行),一式四份,一份留底,三份随同外币、票据一并寄送中分行。 三、中分行收到寄送的外币、票据及清单,核对无误后,以一份签章作为回单寄回原单位,同时对寄送的外币、票据及时作出鉴定处理。对仍有流通价值的外币,应按当天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汇回原单位;对已失去流通价值的外币、票据,是否具有文物价值、货币史的科研价值或“收藏家”的收藏价值等,由中分行选样寄往总行或香港委托出售,至于鉴定或出售情况,中分行应主动与各单位联系。 四、各物资回收部门在回收中发现上述外币、票据,应主动与中分行联系;各回收人员,在回收中如发现各种外币、票据以及张幅不大、印刷精美的外文印刷品,不要随意抛弃,应集中送交中分行辨认识别后,再作处理。 附:寄送外币、票据清单 寄送外币、票据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