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6.10 施行日期: 2002.07.11 题 注 : (2002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6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全文 为履行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深圳经济特区规章: 1.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4月28日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 2.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以及产业发展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第16件发布) 3.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1993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 4.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1994年1月29日市政府令第21号修订发布) 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61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