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1.01 施行日期: 1992.01.01 题 注 : (1991年11月2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3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增强企业活力,依据《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青海省优秀新产品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列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技术开发计划或省技术开发计划,并在近三年内通过(部)级以上鉴定,批量生产的民用工业新产品(含民族用品新产品)。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等级 第三条优秀新产品奖评比条件如下: (一)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大; (二)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标准先进,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稳定。 第四条优秀新产品奖分四个等级: 特等奖:国内首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全部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畅销,年创利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 一等奖:国内首创,采用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较畅销,年创利税在5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 二等奖:省内首创,全部技术指标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市场畅销,年创利税在3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 三等奖:省内首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产品适销,年创利税在1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 获二等奖以上的优秀新产品,可推荐参加国家优秀新产品评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省人民政府有关厅局成立由7-9人组成的初审评审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初审。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青海省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批准和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开发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专家13至15人组成,成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具有高级职称资格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日常工作由省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申报青海省优秀新产品的单位,应填写青海省优秀新产品申报表和主要完成者情况表,连同省级以上鉴定证书及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等材料,按隶属关系一式三份申报初审评审级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及奖励等级,报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整理并提交省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省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决,无异议的即批准青海省优秀新产品。 第九条青海省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选一次,授奖数额和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省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的期限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青海省优秀新产品奖励标准如下: 特等奖:发给奖金10000-15000元。 一等奖:发给奖金5000-8000元。 二等奖:发给奖金3000-4000元。 三等奖:发给奖金2000元。 青海省优秀新产品奖奖金从省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青海省优秀新产品奖杯和证书。获奖单位和项目在省报上公布。 第十一条获奖单位已获得国家及部委奖励的,奖金高于本办法奖励金额的只发奖杯和证书;低于本办法奖励金额的发给补差、奖杯和证书。 第十二条奖金按贡献大小由获奖单位奖励主要完成者,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获青海省优秀新产品奖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对参加开发的有功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四条获青海省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限为三年。逾期不再复评,不得再以此荣誉作商品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获奖产品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对申报单位及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