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30施行日期: 1987.12.30题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30 施行日期: 1987.12.30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全文 为适应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大发展的需要,方便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和核销工作,保证海关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统计的准确性,我署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现说明如下: 一、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使用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办理减免税和核销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二、专用报关单的格式、内容与目前使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同。进料加工专用的,注明“进料加工专用”字样,纸张底色为粉红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的,注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纸张底色为浅绿色。 三、各关应向有关报关单位说明使用专用报关单的规定,并要求其按规定填报。如发现不按规定要求填报,海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理或吊销其报关员资格。 四、上述专用报关单,由我署统一制发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