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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2023-8-13 12:02| 发布者: 苯鸟| 查看: 79|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7.09施行日期: 1986.04.22题注: (1986年4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64号发布)(编者注: ...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7.09

施行日期: 1986.04.22

题     注 : (1986年4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6]64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2年3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2002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林木管护,巩固造林成果,加速公路绿化,根据《森林法》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干线公路(国道)、省级干线公路(省道)、县公路(县道)、乡公路(乡道)。

第三条公路造林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的造林工作,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规划,并责成各公路总段(段)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造林,应本着在公路留地靠外侧边界种植一行长青、果木或优质树种,作为路界标志树长期保留。

县乡公路的造林工作,由各地、州、市交通处(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路造林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组织机关、学校、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群众义务植树,配合公路部门搞好公路绿化。

第五条公路造林地范围

1.国道、省道及重要的县道,挖土路基保留至天沟以外一米,无天沟的地段,自坡顶起留二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一米,在原取土坑消失或无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脚起,每边各留三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

2.大桥上、下游各长二百米、中、小桥涵各长一百米、宽三米的河岸内侧;

3.公路分隔带、高边坡、护坡道上;

4.公路苗圃、园林地;

5.公路其它防护林带以及公路管养单位的机关、庭院及四周属地。

第六条树权的划分与收益分配

公路造林实行国家造国家有,集体造集体有,合造者实行共同所有收益分成的政策。

1.凡由公路部门投苗、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包括建国初期接收的行道树,没有明确划分树权的),树权、收益分配归公路部门所有。

2.凡由公路部门投苗,当地政府发动群众栽植并由县乡负责管护的行道树,树权归公路部门,收益按公路部门三、县乡七比例分成。原来已签订的分成协议,仍按原协议所定比例执行。

3.农民或集体通过公路部门同意,在县乡公路上投苗,自栽、自管的行道树,树权和收益分配全部归农民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七条公路林木的管护实行养路道班与沿线村镇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公路沿线群众集居的路段,由当地村镇负责管护,并要与公路部门签订协议,收益按协议进行分配;公路沿线村镇较少及无村庄路段,由养路道班负责养护。无论归谁管护,公路部门都要按不同类型登记建立公路林木档案。

第八条公路林木采伐与审批权限

1.按照国家《森林法》规定,对公路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病树、枯树、影响路树发育的成材树和有碍电力、电讯及其他建筑的树木,通过申请,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公路其它防护、防沙林带及界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

2.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上的行道树,采伐量在一百株以内的、树权属公路部门的,由公路段向各公路总段提出采伐更新计划,公路总段征得同级林业部门同意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树权属地方或群众的,由管护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当地公路段及林业部门审核,报公路总段和同级林业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证,并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查。

县乡公路上行道树的采伐,采伐量不超过一百株的,由管护单位和个人申请,经本县交通局和林业局审核,报地区交通处和林业处批准,发给采伐证。

3.不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凡采伐量超过一百株时,都要经省交通厅、林业厅共同批准,发给采伐证。采伐时要由当地公路部门在现场监督。

4.公路林木采伐证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凡违反本规定,盗伐或乱砍滥伐公路行道树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补种所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非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