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4施行日期: 1987.03.14题注: (一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4 施行日期: 1987.03.14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四日)(编者注:该通知被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国发〔1993〕88号《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清理政策性关税减免文件意见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进一步推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五项规定:“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第十一项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科研单位进入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其进口科研用品符合(81)署税字第857号文规定的,可继续予以免税。至于设计单位进口物品,仍应按规定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