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务院条例 查看内容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3 12:09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15施行日期: 1988.04.15题注: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通知现将 ...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15

施行日期: 1988.04.15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

通知

现将国函〔1988〕52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你关按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商珠海市人民政府,对特区管理线的设置、增设海关机构及所需的人员编制、办公、生活设施所需经费等提出方案,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同时抄报我署。

附件: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转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报告中第三方案调整珠海特区范围。调整后的特区范围包括上涌、下栅两个边防公安检查站以南的陆地和珠海市北面的淇澳岛,总面积为一百二十一平方公里。特区陆上边界:东面、南面临海;西面北起下栅检查站,沿凤凰山东南麓20米等高线至上涌检查站,再由上涌检查站向南沿中山市界延伸至西江出海口。

二、划入特区的淇澳岛,应主要用于建设不宜建在陆地的能源及其它基础工业项目。

三、要继续贯彻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的方针,对新区要坚持做好规划,逐步开发。在近期仍应把建设重点放在已开发区域内,注重上水平、求效益。

四、特区范围调整后,对特区管理线的设置及所需增加的编制、设施等,请珠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提出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

阅读 113·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