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08施行日期: 1988.07.08题注: (一九八八年七月八日)通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
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08 施行日期: 1988.07.08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七月八日) 通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