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旅行团成员办理海关手续须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31施行日期: 1984.07.31题注: (1984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6年8月10 ...
赴港澳旅行团成员办理海关手续须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31 施行日期: 1984.07.31 题 注 : (1984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6年8月15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58号废止) 须知 第一条参加港澳旅行团的旅客(以下称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海关对“赴港澳旅行团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见附件)办理,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物品,不准带出或带进。 第二条旅客不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对回程时带进的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电影片等)、印刷品(包括书报、刊物、手稿、照片、图画等),必须向海关申报和交验。经审查,如有反动、淫秽色情等内容的,海关将予没收,另视情节轻重并作其他处罚,如藏匿不报,则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条旅客出入境前,均须事先填好一式两份《旅客行李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以便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并请按《申报单》所列的项目和要求逐项如实填报。 带出旅途自用的手表、照像机、收录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应将物品的数量、牌名、规格及新旧程度等,在《申报单》上详细填写清楚,回程时海关凭以核对免税带进。 第四条出境时,海关将返回一份已签章的《申报单》交由旅客本人留存,并请妥善保管,回程时向入境地海关交验。 第五条旅客携带金银、外币出境须分别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签发的证明方可带出;属本人佩带的金银饰物,在规定限量内(黄金饰物伍市钱,即15.625克、白银饰物伍市两,即156.25),海关准予登记带出,但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入境。否则,海关按违章处理。 第六条携带文物出境,应当事先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连同鉴定标志和出口证明书交海关查验,属于数量零星、价值不大,可以出口的,准许携带出口。对未经鉴定的文物,一律不得携带出境。 附件:赴港澳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赴港澳旅行团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