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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3 1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3施行日期: 1987.11.03题注: (1987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3

施行日期: 1987.11.03

题     注 : (1987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6年8月15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58号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优待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签发的,或者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对经由国外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

第三条台湾同胞在每一公历年度内(简称“一年内”,下同)首次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入境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内多次进境的台湾同胞,自第二次进境起,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第四条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属自用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准予征税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应予退运。

第五条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六条台湾同胞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见附件二)

第七条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八条本规定未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日起实施。

附件一: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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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数    量   ┃
┣━━━━━━━━━━━━━━━━━━━━━━╋━━━━━━━━━━━━┫
┃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限合理数量       ┃
┃  其它生活用品              ┃            ┃
┃二、酒                   ┃2瓶(每瓶限750克) ┃
┃三、烟                   ┃400支        ┃
┃四、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音机(包括组┃            ┃
┃  合音响、多用机)、照相机、洗衣机、微型计┃            ┃
┃  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一年内首次进境任选其中1┃
┃  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件           ┃
┃  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            ┃
┃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一年内首次进境可任选其中┃
┃  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打字机(包括电┃5件(同一品种可以重复1┃
┃  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5件┃
┃  以下50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           ┃
┗━━━━━━━━━━━━━━━━━━━━━━┻━━━━━━━━━━━━┛
 注:1.随行不满16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进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2.一年内第二次以上进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3.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4.汽车不准进口。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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