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7.10施行日期: 1990.07.10题注: (一九九0年七月十 ...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7.10 施行日期: 1990.07.10 题 注 : (一九九0年七月十日) 全文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在执行中,有关海关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的审批等问题,在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发文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也按该《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绵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六种联合经营商品也是统一成交的一类出口商品,其出料加工业务亦应向经贸部办理报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