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29施行日期: 1988.03.29题注: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全文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29 施行日期: 1988.03.29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文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