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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合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3 14:02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合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20施行日期: 1989.03.01题注: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规定华 ...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合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20

施行日期: 1989.03.01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

规定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满怀爱国爱乡的热情,捐款捐物,为建设侨乡,支援四化建设作出了贡献。国家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爱国行动,一贯予以鼓励和支持。为进一步做好接受捐赠工作,正确引导接受捐赠的方向,克服接受捐赠工作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消费品进口的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向国内捐赠物资,坚持捐赠自愿、接受自用的原则。各级机关不得接受华侨、港澳合同胞的捐赠。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批条子干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鼓励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必需的生产资料,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技以及公益事业等。对用于上述方面的物资,由海关按照国发(1982)110号和国发(1986)1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免税。

三、鼓励捐赠现汇。对华侨、港澳合同胞为支援家乡建设个人捐赠的现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进入国家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捐赠国务院国发(1986)10号和原国家经委、海关总署经审(1988)22号文件规定限额管理的十三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捐赠限额审批接受捐赠,超过限额的,一律不得批准进口。越权审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者的责任;对所接受捐赠的产品,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从严处理。

五、未规定捐赠限额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台办核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并报国务院侨办、台办备案。

六、对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见附件),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内取货”方式接受的捐赠,只限直接接受单位自用。接受捐赠单位不得转让、转卖增值或串换,也不得经组装加工后在市场出售。所有接受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应凭批准文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七、捐赠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和专卖、专营的物资,除第四、第五条规定者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台办核报国家主管部门归口核批,由海关按规定验放。除自用者外,交指定专卖、专营单位经营,或由物资、商业部门按合理价格收购,并由收购单位(包括专卖、专营单位)照章补税。具体办法,由物资部、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外方代表,我派驻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外国官方或民间经贸团体、外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以及各种无偿援助,不属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假借接受捐赠名义内外串通,进行套汇、逃汇、逃税、倒卖等非法活动的,一律没收其所得,并依法惩处。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批准接受捐赠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过去颁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谁。

附件: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1.汽车 包括底盘、各种改装车、特种车、专用车及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 2.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包括可编程计算机,计算机CPU板,软硬磁盘机(或驱动器)、打印机、显示器或终端、磁带机、绘图机、电脑打宇机。不含编程器。 3.电视机 包括投影电视、工业电视、14″及以上监视器。 4.电视机显像管 5.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6.录音机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响、语言实验室配套用录音机、汽车收放机。 7.电冰箱及其压缩机、箱体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柜。不含容积340升以上或最低制冷温度-40℃以下的冰箱、雪柜及其压缩机。8.洗衣机不含洗衣量6公斤以上的洗衣机、干洗机。 9.成套录像设备、录(放)像机及其机芯、磁头、磁鼓、组件10.照相机及其机壳、快门、取景器不含高空、水下、制版、眼底照相机。11.手表包括指针式石英电子表、机械表。不含数字显示电子表。12.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包括窗式、挂式、柜式空调器。不含车用及船用空调器和中央集中空调系统。13.复印机包括卡片及工程图纸复印机。不含胶版复印机、酒精复印机、明胶复印机。14.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不含复制速比1∶8及以下的录音磁带复制机。15.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不含正面吊运机。16.断层成像装置包括X射线断层成像装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不含伽玛像机(ECT)。 17.电子显微镜18.气流纺纱机 19.电子分色机20.集成电路注:以上产品包括达到同型号单台整机进口价格百分之六十及以上的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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