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05施行日期: 1990.10.05题注: (一九九0年十月五日)通知现将财政 ...
关于转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05 施行日期: 1990.10.05 题 注 : (一九九0年十月五日) 通知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关,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进口,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的,海关一律验凭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免税放行,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非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的汽车,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凭进口许可证和机电审查批件验放。 二、退役汽车仅限于文中规定的范围之内的汽车,不包括各种专门用途汽车。 附件: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境外退役汽车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必须符合退役条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因驻外机构撤销、工作结束的,所用汽车也可运回国内处理。严禁以处理退役车为名变相进口汽车。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车,运回国内虽然能继续使用,但经济上不合算的,应就地处理;运回处理在政治上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运回国内。车辆运回国内的运杂费可由接收使用单位承担。 三、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接收和分配。进关时,海关凭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免税放行。 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接收的境外退役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临时出国展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处等在境外购置的汽车,必须运回国内处理的,也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六、各种援外工程和劳务承包单位及其他情况在境外购置的汽车,必须运回国内处理的,属于国家规定的高级小轿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其他汽车按一般贸易进口办理。 七、本规定所指的退役汽车,包括各种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大轿车,不包括各种专门用途汽车。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