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3.17 施行日期: 2001.03.17 题 注 : (2001年3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信报箱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邮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信报箱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信报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居民楼每一单元的地面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报刊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及住宅楼房等建设工程,必须同时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邮政信报箱。 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场所,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建设或设置邮政信报箱。 第六条邮政信报箱应标明单位名称、“中国邮政”的标志、服务监督电话。 邮政信报箱箱体由市邮政部门监制。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邮政信报箱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总概算。 第八条邮政信报箱的验收应当列入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邮政信报箱建设应当按照《住宅区邮政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箱体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没有设置邮政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补建,也可委托邮政部门建设,建设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一条邮政信报箱由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部门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二条邮政信报箱属于邮政专用设施,应保持其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不得在箱体上随意张贴广告。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应建邮政信报箱而未建的,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仍未补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拆除、移动、损毁邮政信报箱的,由市邮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邮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