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朝边境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2施行日期: 1990.01.01题注: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朝边境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2 施行日期: 1990.01.01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海关总署转发)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中朝《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补充议定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朝边境居民(以下简称“边民”)每公历年内首次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边境居民进出境携带免税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和限值予以免税或征税放行。未满十六周岁者,只免税放行本人旅行自用物品。 边民公历年内从第二次进出境起,海关只放行《限量表》第一至八项及第十项物品。 第三条边民携带进境供旅途需用的手表、收录机、照相机等经海关核准予以登记放行的物品,必须在海关监管时限内将原物复带出境。 第四条本规定未列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边境居民进出境携带免税物品限量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