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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3 15: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13施行日期: 1989.02.13题注: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三 ...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2.13

施行日期: 1989.02.13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三日)

全文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9)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会议纪要》第(二)部分指出:“沿海地区抓治理、整顿要坚定不移,实施沿海地区发展战略也要坚定不移”。根据这一精神,各关要在治理、整顿过程中,继续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两头在外”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认真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包括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工作。

二、要坚持《会议纪要》中关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的原则。对于各地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的,海关不予执行;对各地新开辟的“工业小区”、“对外加工区”一类,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享受有关开放地区、对外加工区的海关税收优惠,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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