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2.10 施行日期: 1984.09.25 题 注 : (1984年9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4]186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2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废止) 全文 为保证医疗用血安全和及时供应、保证战备储备用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 本办法。 一、从1985年开始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改变我省输血工作落后面貌的根本办法。从1985年开 始,首先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其他地、州、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 开展。 二、献血任务 1.凡男性满十八岁至五十岁,女性十八至四十五岁的适龄公民,体检合格者,均 有义务参加献血。 2.对献血者,由采血单位发给营养补助费(二百毫升三十元)和纪念品、献血留 念证,并免费供一餐。职工参加献血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单位按出勤照发工 资,不影响评奖。 3.各级机关(包括中央、省、市、区、集体、驻军)、企事业单位,按单位职工 总数的百分之二至四,一年一度的组织献血(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单位以两个指标计 算,不足五十人的单位以一个指标计算)。 4.一次献血二百毫升,计算一个献血指标,如一人献血四百毫升可计算二个献血 指标。 5.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省献血办公室签发《献血光荣证》,按有效期,可在 全市各医院凭证优先保证供血。 6.各单位应于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指派专人去献血办公室签订“献血协议书”, 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统筹安排下一年度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7.凡健康适龄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献血。 8.本人愿意经常参加公民义务献血的献血员,是公民义务献血的组成部分,各单 位不应歧视,他们每次献血后,可凭中心血站发给的献血假条,公休两天,不影响全 勤和评奖。 三、供血规定: 全市医疗用血一律实行计划供应。各用血单位每月底向省献血办公室上报一份当 月用血情况表。 1.凡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其职工及家属(指无职业由职工直接供养者)用血, 可持省献血办签发的《献血光荣证》和单位介绍信,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优 先保证供血。 2.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外地来兰患者(包括外宾、华侨及港澳同胞)鳏寡 孤独、生活依靠社会救济者用血,凭本人证件(证明)供血。 3.急诊抢救病人可先用血,后补办手续。医院在五日内必须敦促患者家属或单位 ,来省献血办签定献血协议,缴纳押金。 4.对尚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职工和家属因病用血,由单位负责人凭医院申请 用血单和单位介绍信到省献血办签订“献血协议”。在未完成献血任务之前,每一百 毫升血液预交押金五十元后方可临时供血。在协议期内完成了献血任务,押金如数退 回。如愈期不完成者则押金作为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基金使用(交押金由患者所在单 位支付,凭省献血办发给的《申请用血押金收据》报销)。 5.对非国营、集体单位的个体户农民、街道居民用血,应事先到省献血办缴纳每 一百毫升血液二十元押金,并签定“献血协议”。动员亲属按用血量百分之五十献血 ,否则押金作为公民义务献血工作基金使用。 四、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群众工作。各 单位要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要把献血宣传与“五讲、四美、三热 爱”活动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宣传动员措施。 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重要意义,了解血液生理知识,清除思想 顾虑,踊跃参加献血。 各有关宣传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 图片、文艺节目等各种形式,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报导工作。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