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6.26施行日期: 1990.07.01题注: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6.26 施行日期: 1990.07.01 题 注 :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三百元。 第三条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第四条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第五条麝香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