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14施行日期: 1986.08.15题注: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全文国 ...
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14 施行日期: 1986.08.15 题 注 :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全文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生产基地引进的良种以及有关设备,应减免进口关税和调节税”。经研究,现就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二、下列机器设备、仪器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进口培育种植种子、种苗及养殖种畜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二)现有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 (三)为兴办饲料工业,在一九八五、八六两年内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 三、上述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属于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仪器设备,海关凭经贸部基地局证明办理;属于第(二)款所列仪器设备,按(83)署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办理;属于第(三)款所列机器设备,按国家经委和我署经饲(1986)111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凡属国发(1985)90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所列“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行业归口部门或牵头部门审批后才予减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进口的设备,其税款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