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客携带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24施行日期: 1989.11.24题注: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 ...
关于旅客携带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24 施行日期: 1989.11.24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全文 我署监管二司以(89)监二(一)字第269号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以来,一些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此,经与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旅客带进的,不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少量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凡符合国家无委(1988)无管字14号、1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可不必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海关即可放行。 二、经销单位(含外资企业)从境外成批进口该类产品,仍需经国家无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等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