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1.23 施行日期: 1988.11.14 题 注 : (1988年11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8]157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1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加速合理利用育种和引种新成果,因地制宜地推广优良品种,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上成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地、州、市和省农垦主管部门成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业务上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各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组织,由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农业院校以及粮食、种子标准、科技管理等有关部门和育种科技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小组)设主任(组长)一人,副主任(副组长)若干人。 第四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麦类、杂粮、经济作物(油料、棉、麻、烟、酒、糖、药)、园艺(瓜、果、蔬菜)、绿肥等专业审查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聘请各方面专业科技人员组成。地、州、市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组。 第五条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部门专设机构办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农业事业费预算。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同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第六条农作物品种审定组织的主要任务: 1.审议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定所属范围内育成和引进新品种的增产效果、经济效益、抗逆性能以及适应地区和相应的裁培技术。 3.领导和组织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 4.对已推广的品种和新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5.向省或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推荐参加全省或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和报审品种。 6.处理有关品种审定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跨地区推广的新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 地、州、市和省农垦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分别负责审定本地区和农垦系统范围内推广的新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对报省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根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制度,审议本地区农作物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和品种布局计划。如发现某品种不适宜本地区推广时,应提出复审或停止推广的意见。 第八条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应按自然区域结合耕作制度、生产管理水平等情况,布点进行。 经过区域试验对有希望的品种,可进行生产试验。 第九条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分别在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审定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农科院、地、州、市农科所和同级种子部门共同负责主持办理。在进行生产试验时,还应吸收育成或引进单位参加。地、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要将设在本地区所属范围内的省级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纳入各自的试验计划之内,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条省上未统一组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育成新品种,育种或引种部门可与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按规定就地组织试验。如地区亦无力进行时,育种或引种部门可自行设点进行试验,并与所在地区种子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验收和认可。 对外引品种,须在品种比较试验的基础上,同一生态类型地区,以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主栽品种)为对照,进行不少于两年的多点(三点以上)生产试验,并取得所在地区种子管理部门的验收和认可。 第十一条报审品种的条件: 1.经过连续2~3年的地区以上区域试验和1~2年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在试验中表现性状稳定,综合性状优良的; 2.在产量上高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原种10%以上,或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的; 产量虽与当地主要推广品种相近,但品质、成熟期、抗逆性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有特殊利用价值的; 3.能提供一百亩以上的播种量的原种种子、杂交种还要能提供配制五十亩以上、繁殖十亩以上播种量的自交系或亲本的原种种子(蔬菜等杂交种,提供的亲本种子可适当减少),不得带有检疫性病虫害的; 4.品种报审前,在育成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要有一定的示范种植面积。常规品种,小麦一千亩以上,其它作物二百亩以上;杂交种一百亩以上,蔬菜一般五十亩以上。 第十二条报审品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资料以及同行鉴定验收的审评意见等; 2.品种特征、特性(包括抗逆性)及品质分析鉴定资料; 3.品种植株、果穗和籽粒、果实的照片和实物标本; 4.栽培技术要点(要附具体试验资料或调查对比资料); 5.主持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单位的意见; 6.杂交种应提供自交系或亲本品系的系谱资料及制种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审定程序实行由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主持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审定的办法。 凡符合报审条件的品种,由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填写“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和“申请审定品种说明书”,报所在地区品种审定机构进行审定。省农科院、大专院校和省直属农业学校的报审品种,经本单位科技鉴定组织严格审查后,亦应按品种的适应范围分别报审。 第十四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审查组是委员会重要的预审机构,对报审品种分别进行认真负责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择优审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推广的品种,在生产利用期间,育成单位要根据种子更新需要,及时提供一定数量的原原种。 经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如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审。 已批准推广的品种,在示范、繁殖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农作物品种审委员会(小组)提出,必要时可重新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经审定通过的新育成品种名称,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省、地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审议定名,报请批准后,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品种档案,并分别报全国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如原未定名(只有品系编号),自国内引进品种,可征得原选育单位意见,给予定名;自国外引进品种,应报请主管引种部门统一译名。 提纯复壮品种,不另行审定命名。 第十七条经审定推广的新品种,在生产上有显著增产效果,对其选育、引进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繁育推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农作物品种审定组织向有关部门推荐,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未经审定批准推广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广,不得作为推广新品种申请报奖,不得在报刊、电台宣传。擅自推广并在生产上造成损失者,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窃取成果者,酌情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十九条经省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后,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合格证书。 地、州、市和农垦部门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应报同级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由审定小组发给品种合格证书,同时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附审定通过的新品种材料一份)。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审定范围,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农作物品种。但对果树等作物,本办法规定中的某些不适用部分,将另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公布的《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