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25施行日期: 1984.06.25题注: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25 施行日期: 1984.06.25 题 注 :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规定 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予以放行。 附件: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九条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