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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科委系统“八六三计划”项目进口货物税收优惠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3 16:32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科委系统“八六三计划”项目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null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15施行日期: 1988.12.15题注: ...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科委系统“八六三计划”项目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null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15

施行日期: 1988.12.15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7〕47号文批转了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会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制订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八六三计划”),现予转发,请研究执行。对于国家科委系统“八六三计划”项目内进口物资的免税问题,经商国家科委,现明确如下:

一、凡列入“八六三计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化学试剂,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但该项目进口的办公用品以及其他非直接用于科研的物品,均应照章征税。

二、对项目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用于生产产品出口外销的,按进料加工管理,可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生产内销产品的,应于进口时照章征税。对于少量用作试验的原材料,进口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税。

三、上述进口的仪器设备等,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需要统一归口的品种,均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国家科委应于每年的十二月十五日前,将“八六三计划”的下一年度所需进口物资的计划函送海关总署关税司,由该司转发各有关海关备查。货物进口时,进口单位应持该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迳向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由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通知有关部门免税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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