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走私罪嫌疑人移送书》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4.27施行日期: 1989.04.27题注: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全文依照有关法律程序,海 ...
关于印发《走私罪嫌疑人移送书》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4.27 施行日期: 1989.04.27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文 依照有关法律程序,海关扣留的走私罪嫌疑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究办。为了完备移送手续,经商公安部同意,我署印制了统一的《走私罪嫌疑人移送书》,现分发各关使用。 今后,各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法》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执行。在向公安机关移送走私罪嫌疑人时,应严格履行移送手续,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