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6.18施行日期: 1987.07.01题注: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八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 ...
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6.18 施行日期: 1987.07.01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八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6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 三、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四、律师到海关阅卷,要出示律师证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经海关方面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五、律师应在海关指定的地点阅卷。案卷不许拆卸,不许带走。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