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15施行日期: 1988.09.15题注: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 ...
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15 施行日期: 1988.09.15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 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进境旅客携带烟酒要进行适当限制的指示精神,我署决定对旅客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作如下调整: 一、对来自和前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同胞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的旅客)带进香烟的免税限量,由现行规定的香烟400支(二条)改为200支(一条),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的免税限量由2瓶改为1瓶(合0.75升)。 二、对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带进香烟的免税限量,由现行规定的100支(五包)改为40支(二包,限一天一次)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酒。 三、对其他旅客(包括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下同)免税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统一为香烟400支(二条),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二瓶(合1.5升)。 四、对各类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 五.不满十六岁者不准带进烟酒。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中与此相抵触的,予以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烟酒的免税和征税限量规定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