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06施行日期: 1988.05.01题注: (1986年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06 施行日期: 1988.05.01 题 注 : (1986年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9年3月31日发布、1999年6月1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 第三条“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活动正常、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能严格遵守海关各项管理规定,无拖欠税款、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 2.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设有符合海关规定的帐册,进口、出口、存货、销售帐目清楚,账货相符; 4.企业负责人熟悉海关有关规定。 第四条“信得过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由参加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企业有关业务和有关海关法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后,发给证书。未经海关同意,企业不得任意调换。上述人员应按照海关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进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条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定期接受海关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可随时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信得过企业”的申请,应经县、市以上经贸主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海关审查批准,发给“信得过企业”证书。对“信得过企业”的命名,海关应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进行。 第七条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给予以下便利: 1.优先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等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2.优先办理报关和验货手续; 3.优先办理进口料、件减免税审批手续; 4.简化对其进出口货物的验关手续,实行自查、自验和海关重点查验相结合的验货制度; 5.简化核销结案手续。 第八条“信得过企业”应做到: 1.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办理报关、纳税、核销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准确、齐全、有效; 2.定期向海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九条海关对“信得过企业”每年进行年审考核,并可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核查。 第十条经批准的“信得过企业”,如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等情事,海关可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地海关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