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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8-13 17:23| 发布者: 必填内容| 查看: 240| 评论: 0

摘要: 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1.01施行日期: 1999.11.01题注: (1999年11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办发171号发 ...

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1.01

施行日期: 1999.11.01

题     注 : (1999年11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办发[1999]171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容协管员的管理,规范市容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协管员是指由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助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容协管员的聘用、培训、待遇、考核、奖惩、辞退及日常业务活动,由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四条市容协管员应优先从市、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中招聘。

第五条市容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市容环卫工作;

(三)年龄在五十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劣迹。

第六条市容协管员上岗前必须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招聘的市容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由各区统一在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上岗标志牌。

市容协管员不配制式服装,佩戴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第七条市容协管员的职责:

(一)向居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容环卫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工作,但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检查责任区内沿街单位执行《西安市市容“四自一包”管理办法》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督促其改正或向聘用单位报告;

(四)及时发现并报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市场、交通、户外广告等方面有碍市容的问题;

(五)执行聘用单位组织的有关市容环卫监督检查、整治任务。

第八条市容协管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业务工作;

(三)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业务无关的事情;

(四)执勤时必须佩戴全市统一的市容协管员上岗标志牌;

(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文明管理,严禁打人骂人,严禁擅自罚款,严禁工作期间酗酒。

第九条聘用单位应保证市容协管员的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容协管员,聘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条市容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辞退:

(一)仪容不整或着市容监察队伍制式服装的;

(二)没有按规定佩戴标志牌的;

(三)执勤时吸烟、喝酒、吃东西的;

(四)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

(五)严重违纪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六)拒不接受市容纠风人员管理的;

(七)越权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凡给予辞退处理的市容协管员,各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此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