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01施行日期: 1984.06.01题注: (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海关总署发布)全文第一条从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01 施行日期: 1984.06.01 题 注 : (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海关总署发布) 全文 第一条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遗物,应由物主在国内的继承人向海关申请并交验物主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经海关核准后,方可一次进口。这项申请,以物主死亡后一年为期,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条遗物系指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日常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汽车、录像机),由国外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四件;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两件。 第三条不属于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以及超出上述范围的遗物,予以退运。 第四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