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西安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1.22 施行日期: 1999.11.22 题 注 : (1994年5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4]65号公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9]1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管理,市劳动、建工、规划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筑修缮单位)。 第二章统筹基金收取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不含城乡私人建筑建设),均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以建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点二,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第六条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郊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二)市辖县(含阎良区、下同)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统筹办委托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独立管理机构的各类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统筹办委托其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四)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二次装饰工程,由市建统筹办委托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取; 前(二)、(三)、(四)项委托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由委托收取单位按月划拨市建统筹办专户。 第七条实行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的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工程,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按工程所在地的劳保基金费率向市建统筹办缴纳。 第八条市建统筹办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二年(含二年)以上的,按年度分期缴纳劳保统筹基金,首次预缴的数额应达到劳保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二年以下的,应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对未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银行不得办理工程拨付款;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有关部门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建筑企业对未按规定交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拒绝开工,对擅自开工的企业,市建统筹办不予拨付劳保基金。 第三章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条劳保基金实行统收拨付、统收统支相结合的支付形式。 (一)实行统收拨付的本省(含省)所属建筑企业,由市建统筹办从报建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按陕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标准拨付给建筑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按陕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取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拨付; (三)实行统收统支的建筑企业,由市建统筹办在保证劳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以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一)至(三)项费用,按企业实际发生额逐月拨付;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四)至(八)项费用,按企业建安总产值中实际实现劳保统筹基金的数额确定系数,分次拨给,由企业包干使用; (四)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统筹办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 第十一条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四)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六)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七)《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八)按规定在劳动保险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在本市承担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开工时应填报《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预收联系单》,通知市建统筹办核对工程的劳保基金收取情况,并以联系单及有关资料领取劳保统筹基金。 第四章统筹基金管理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统筹办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纳入劳保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汇入市建统筹办指定账号,由市建统筹办拨付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市建统筹办应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制度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劳保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参加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后,建筑企业中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仍由企业按劳动部门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所在企业负责,企业应按月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变动情况报市建统筹办。 第十七条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费从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其标准由市建统筹办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计提。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标准缴纳。对拒不缴纳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除并按拖欠日加罚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参加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建筑企业,申报劳保基金时,应真实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虚报、冒领劳保基金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扣回多领的数额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对未缴纳劳保统筹基金而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手续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和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有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建统筹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