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对进口邮包免税额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1.13施行日期: 1985.11.13题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通知一九八四年我署修订的《进出 ...
关于调整对进口邮包免税额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1.13 施行日期: 1985.11.13 题 注 :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通知 一九八四年我署修订的《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监瞥办法》,对进口邮包实行免税额后,简化了海关手续,照顾了国内外收寄件人的正常需要,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现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动的情况和部分海关的建议,决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进一步扩大对进口邮包的免税额。凡从国外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十元者;从港澳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十元者,均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原办法的有关条文作相应修改。现将我署拟定的通告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对外公布。 附件: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了进一步照顾国内外亲友之间互寄礼品,纪念性物品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进一步扩大对进口邮包的免税额,即从国外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十元者;从港澳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十元者,予以免税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