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限值和限量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5施行日期: 1987.12.15题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通知为了适应开放形 ...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限值和限量的通知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5 施行日期: 1987.12.15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通知 为了适应开放形势的需要,我署于一九八四年修订了《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适当放宽了验放尺度,简化了海关手续,收寄件人普遍反映良好。但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市场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定的邮包限值、限量已不尽合理。为此,经商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限量作如下调整: 一、进出境国际邮包每次限值由原规定的人民币一百元改为二百元;港澳邮包由原规定的人民币三十元改为一百元。 二、邮寄出境中药材、中成药的限值由原规定的国际邮包每次人民币五十元改为一百元;港澳邮包由每次人民币二十元改为五十元。 三、集邮邮票,录音带和人参三个品种只要在每次限值(国际邮包二百元;港澳邮包一百元)以内,均可邮寄进出境。 进行上述调整后,各地海关在验放时仍要坚持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加强监管和调查研究,做到既方便正常往来,又注意防止走私违法活动。 现将我署拟定的公告发给你们,请于十二月三十日对外公布,明年一月一日实施。〈84〉署行字第649号和〈84〉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有关内容请按上述条文做相应修改。 附件: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限值和限量作如下调整: 一、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由原定限值人民币一百元改为二百元;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每次由原定限值人民币三十元改为一百元。 二、中药材、中成药,寄往国外的每次由原定限值人民币五十元改为一百元;寄往港澳地区的由原定限值二十元改为五十元。 三、集邮邮票、录音带和人参,在规定的邮包限值以内均可邮寄进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