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1.09施行日期: 1983.11.09题注: (1983年11月9日河北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1.09 施行日期: 1983.11.09 题 注 :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11月9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 第七章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受理来信来访 第九章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省委领导下,开创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新局面,为“振兴河北”,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三年多的工作实践制定。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主要职权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我省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华侨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等。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献,学习《邓小平文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奋工作,不断地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要在会议举行一个星期以前将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暂行办法》,任免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对提出的询问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办、厅、局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十二条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常委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分别通知“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并向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及时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报请主管副主任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常委会主任主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讨论、决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四)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驻会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办公厅和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视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印发会议纪要,分别由办公厅或有关委员会办理。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 秘书长在常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组织草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程和日程的安排;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批办中央、省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来文;审核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召集办公厅和各委员会负责人或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文件和部署机关工作;负责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处理常委会机关的重要工作。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按照秘书长分工处理。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视工作需要可设顾问。 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条办公厅负责编辑出版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工作通讯》、《情况反映》,会同河北日报社编辑《民主与法制》专栏。 第三十一条办公厅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办理常委会机关的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公务接洽、会议安排、保密保卫、来信来访、图书资料管理、干部工作和行政事务以及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办公厅负责组织我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准备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办公厅主任、副主任、顾问和参与办公厅工作的常委会委员组成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办公厅的重要事项。办公厅主任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办公厅的日常事务,按照办公厅主任分工处理。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华侨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还可聘请若干专家或有专长的人担任各委员会的顾问。顾问由省人大常委会聘请。 各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各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委员会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划、草拟和初审。 第三十六条各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 第三十七条各委员会调查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对“一府两院”的决定、命令、指示、行政规章,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如有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委员会对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各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通过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对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各委员会办理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各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十二条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汇总各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并协同各委员会草拟和初审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三条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顾问(不含聘请的顾问)和参与本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专职委员组成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顾问和参与本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专职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七章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必须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或者闭会以后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分别转交“一府两院”及常委会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时,应当访问所在地区、单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分别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十七条为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好地学习、宣传、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协助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推行工作,了解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办公厅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工作通讯》和有关材料发给他们。 第四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时,可以就地邀请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八章 受理来信来访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向常委会提出的对“一府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分别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将结果答复申诉人。重大问题,常委会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 第五十条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机关各部门的负责人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访来信,要亲自接待和批办,认真处理。 第九章 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第五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领导要抓大事,建立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五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围绕全省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常委会需要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准备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五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应由所在市、县解决的,可以建议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属于应当由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的,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活动,由办公厅按照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组织;专题性调查研究,由有关委员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第五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对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主要监督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不能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也不要不恰当地干预“一府两院”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各种形式,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号召、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完成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五十八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行文,以省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发出。省人大常委会的发文,由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主任签发。 第五十九条省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创造性地工作;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增强团结;要提倡雷厉风行、说干就干、讲求实效的作风,为“振兴河北”贡献智慧,贡献力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