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10 施行日期: 1996.06.10 题 注 : (1996年6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办发[1996]90号发布) 全文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发后,吸引区外资金新办的化工企业(国家禁止的例外); 二、经自治区计委批准并列入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新建项目; 三、生产的产品必须是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计划范围内的产品。 请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规规章汇编(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