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 河北 查看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好信用社的几项规定

河北 发布于 2023-8-13 19:4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好信用社的几项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3.06施行日期: 1984.03.06题注: (1984年3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31号发布)(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好信用社的几项规定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3.06

施行日期: 1984.03.06

题     注 : (1984年3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4]31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1号公布并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信用社是农村广大社员集股办的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

信用社要清理现有股金,落实股权,补发所欠股金利息;要发展新社员,扩大股金,入股社员逐步达到70%以上,并实行股金分红。

信用社的股金、积累及其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动用。

二、信用社的任务是: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发放各项贷款,为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市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信用社吸收的各项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存入银行作为准备金,其余资金由信用社运用。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放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上下各百分之二十以内浮动。

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积极扩大贷款对象、用途和范围,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信用社之间可以互相调剂资金余缺,允许跨社贷款,但要讲求经济效益。信用社可以代办集体或农民委托的集资,代办农村保险业务,代理其他单位收、付款项,代理银行委托业务。

三、农村信用社设县(市)、乡两级机构。乡所在地的信用社是经济实体,办理各项业务,实行独立核算。村信用站是信用社的业务代办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逐步建立县(市)信用合作联合社(简称县联社)。县联社的任务是:领导信用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业务、财务计划,负责资金、财务、帐目的稽核检查,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统筹解决全县信用社退休、退职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等。

四、信用社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和业务活动都必须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章、重要制度、机构设置、业务计划、干部任免奖惩、财务预决算和盈亏处理等。

五、信用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积极扩大放款,为银行代办储蓄。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转存款利率要进行调整,支持信用社搞好正常经营。信用社不发放无息贷款,不办理赔钱业务,各种代办业务都要收取合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令信用社发放或收回贷款。

六、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实行选举制,新增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招收人员,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并签订合同,表现好的长期使用,不好的可以辞退。原有正式职工待遇不变,表现不好的减发工资或做其它处理;原有合同工要经过考试,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合同工与固定工同工同酬,按同等条件升级和退职退休。任何部门不得强行给信用社安插人员。

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根据经营成果,职工工资可适当浮动,福利待遇可有高有低。

阅读 30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