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11.16施行日期: 1982.11.16题注: (1982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232号发布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11.16 施行日期: 1982.11.16 题 注 : (1982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2]232号发布) 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政府副秘书长,各厅副厅长、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顾问; (3)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 (4)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5)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办公室主任,各委、办主任,各局(处)长; (6)省属高等院、校副院长、副校长,总务长、教务长; (7)省属专科学校校长、副校长; (8)唐山、保定、承德、衡水师范专科学校校长; (9)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10)省属相当县级以上的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机构的院长、所长。 三、工作人员的任免,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长发给任命书。 五、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局承办。 六、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自行制定任免工作人员的规定或办法。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