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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河北 发布于 2023-8-13 19:54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17施行日期: 1983.12.17题注: (1983年12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冀政办124号发布 ...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17

施行日期: 1983.12.17

题     注 : (1983年12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冀政办[1983]124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1号公布并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广开学路,鼓励自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培养和选拨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是负责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门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省教育厅代管。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我省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审定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群众自学;对业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业经省政府批准但尚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

主考学校的任务是:拟定开考专业计划和考试大纲;提出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方面的要求;负责命题和评卷;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本校印章。省其他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主考学校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各地、市可成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也可与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办法、规定等;负责本地市的报名和组织考试;代省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市的毕业生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鉴定;承办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报考条件

凡正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学完并掌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划中所规定的一门或数门课程者,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一个专业;病残者报考时应选择适宜本身条件的专业;某些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报考。

全日制学校和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各类学校的在校生,不准报考。

三、报名手续

职工和城市待业人员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农村社员持所在乡政府(公社)证明,本省驻军持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到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对报考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应考者要交纳报名费。报名费、往返路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收取的报名费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只准用于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考试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会同主考学校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至二次。

为适应我省四化建设的需要,兼顾我省高等学校所能承担的考试任务,本着量力而行、逐步开考的原则,先开考文、法、财经类专业。以后再逐步开考理、工、农、医类专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未颁发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之前,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结合自学的特点,制定我省的开考专业计划和大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一门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过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鉴定后,发给毕业证书〖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凡欲获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或合格证书者,均需按照规定参加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

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包括基础科)和本科两个阶段。凡取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继续学习本科规定、自己尚未学过的课程,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过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鉴定后,方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严格考试纪律。对在考试中违纪的考生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考试成绩及格者的档案,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管理;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但可参加下届考试〖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考分。

命题、监考、阅卷人员的补助,参照我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标准执行。

应考者在参加统一考试期间(包括往返时间),其所在单位应予准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学历、使用、待遇

凡获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其使用和待遇,按国办发[1983]7号文件和冀政[1983]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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