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07施行日期: 1986.04.07题注: (1986年4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 ...
河北省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07 施行日期: 1986.04.07 题 注 : (1986年4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34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1号公布并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尽快脱贫致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为省级发展基金,自一九八六年起建立实行。 第三条发展基金属财政资金,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第四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三山一坝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要适当集中,不能平均使用。当前应重点放在扶持那些至今尚未解决温饱的最困难地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脱贫致富有规划、有措施的县、乡、村以及对改变贫困面貌有决定意义的关键性项目。 第五条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1)能够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建材业,小型采矿业,农副产品储藏、包装、运输业和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乡镇企业等;(2)具有较好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包括种树种草增加植被项目,兴修小型水利、控制水土流失项目,兴建农村道路和农村能源项目,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以及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和卫生、文化事业等。 发展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提高开支标准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城镇建设;基本建设;支付银行利息等。也不得直接分配给农民用于生活消费。 第六条发展基金使用实行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对只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而无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无偿支援;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扶持。实行有偿扶持的发展基金,不得少于发展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这部分基金,不计利息,三年内由地、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归还省财政部门继续作为发展基金。 第七条各县要制定发展基金使用规划,经地(市)审批后实行,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发展基金的投放,实行逐级负责管理。省财政部门对地、市,地、市财政部门对县,按发展基金使用规划下拨资金。省、地、市、县财政部门层层负责基金的使用和回收。对达不到规划目标者,扣减有关资金。 对经济不发达地区,不得因有发展基金而减少正常的预算拨款和信贷资金。 第八条凡要求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均要提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所建项目、规模、投资数额、经济效益预测等。实行有偿扶持的,还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经济责任,保证经济效益。 发展基金一般由县具体安排;个别跨县的工程项目,可由地、市组织有关县统一安排使用;跨地、市的项目,由省组织地、市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对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使用单位要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终进行总结。对违反本办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贪污、盗窃发展基金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各地、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各自的发展基金,并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