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私人办学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10.23施行日期: 1982.10.23题注: (1982年10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217号发布)(编者注:本件 ...
河北省私人办学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10.23 施行日期: 1982.10.23 题 注 : (1982年10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2]217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1号公布并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各种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艺的人才,以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在国家、集体办学的同时,大力提倡和积极支持私人办学。 第二条私人办学是多方面培养人才,广开就学门路的一种形式。它可以调动社会上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的知识和技艺得以传授给后人,贡献给社会。 第三条私人办学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行自愿互利,教有所长,学有所得,适应需要的原则,提倡尊师爱生,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办学条件和形式 第四条凡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特种技艺,热心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退职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医生、教师、专家、教授、艺人以及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办学。在职的各种人员,不准搞私人办学。 第五条办学形式可灵活多样,可以一个人自办,也可以几个人合办;可以整日办,也可以业余办;可以办学习班,也可以办学校;可以集中上课,分散复习;也可以边学习,边劳动。总之要根据学习内容和条件,确定切合实际的学习方法和办学形式。 第六条学习内容,可参照办业余学校的要求,培养具备某种学历程度的专业人才;也可根据办学者的专业知识和特种技艺,就某种单项技术培养学生一技之长。师资,以办学者讲授为主,如学习内容多,可适当聘请兼课教师。聘请在职人员兼课,应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私人办学要具备一定的学习场所和简要的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三、招生对象和结业后的去向 第八条招生对象应是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以及其他自愿学习的人员。招生办法,可以自愿报名,经过考试,择优录取;也可以按着学习内容要求,通过协商,双方同意,即可录取。 第九条学习期限要根据所学专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可长可短,由办学者自定。 第十条为保证教学质量,应制定每届或分年度的教学计划,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养目的、授课时数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考试合格者,由学校(班)发给证明书,以证明其学识。国家不包分配,在国家招工时,如符合招工条件,所学专业对口,经过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尽先录用〖试成绩达到技术等级者,可免于学徒期。对学习成绩优秀者,经本人申请,按自学成才考试办法,经国家考试合格,可授予相当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在其被录用参加工作后,可享受同等学历待遇。 四、管理 第十二条私人办学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学校(班),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或农村生产大队研究同意,报当地县(市辖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要对拟开办的学校(班)的招生、教学等有关具体事宜逐项进行审查。对被批准办学的,发给办学凭证。 第十三条私人办学的开办费,原则上应由办学者自筹,日常经费以及办学者的劳动报酬,由学生缴纳的学费或者从学生劳务收入中解决。每个学生每年(学期)缴纳学费的数额,由办学者自定。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对私人办学应予以支持,在校舍、教学设备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办学者必须按着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学生。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授权省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就这个问题下达新的规定时,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